太湖新城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驾驶员及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程序,确保车辆合理调度、安全行使,结合太湖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1.党政办主任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的统一管理。驾驶班设班长一名,根据党政办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具体负责车辆调度、管理工作。
2.车辆出车地点在本区范围内的,由驾驶班长具体派遣。出车地点在本市范围内的,由驾驶班长报党政办主任同意后派遣。出车地点在本市范围外的,需经党政办主任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办派遣。凡未按规定派遣、报告、批准用车的,一律视为出私车,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集体活动和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党政办对车辆、驾驶员统一调配、安排使用。工作时间外车辆必须停放单位车库。
4.车辆维修和保养须在定点厂家进行,由驾驶员向驾驶班长报请,并填写《维修、保养申请表》,经驾驶班长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如遇行途中发生故障的,要及时告知驾驶班长,返回后补填《维修、保养申请表》。驾驶班长每月将维修和保养情况汇总建档。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2.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保洁工作,确保车容美观、车内整洁。平时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3.驾驶员不出车时必须在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脱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4.驾驶员应每日记载行车里程,并于每月初将上月行驶公里数报驾驶班长存档,并报党政办备案。
5.严格实行专人专车,严禁驾驶员擅自借(换)车或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追究当事人责任。
6.驾驶员如有事需请假的,提前向党政办及驾驶班长请假,由党政办及驾驶班长调整车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