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吴中太湖新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现将《苏州吴中太湖新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 绿色建筑 管理办法 通知
苏州太湖新城吴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印发
校对:陈 华 共印:50份
苏州吴中太湖新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吴中太湖新城范围内绿色建筑的控制和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及《苏州吴中太湖新城绿色建筑评奖办法(试行)》,结合苏州吴中太湖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吴中太湖新城内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新建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
第四条 苏州吴中太湖新城内新建建筑应按如下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按实际情况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星级标准设计建设,同时鼓励商品住宅、各类产业用房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或《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中星级标准设计建设。
鼓励所有公建和住宅、产业用房项目使用再生能源技术,管委会将视使用情况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五条 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由国土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在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括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绿色建筑规划专
篇进行施工图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专篇,报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绿色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完工前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申请并通过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按照绿色施工方案负责对施工过程和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星级绿建标准设计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除提供国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等级评定。对于所申报的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设单位,可按《苏州吴中太湖新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其建设单位也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太湖新城吴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